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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宜川法院审结首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作者:贺利娜  发布时间:2022-09-28 15:3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宜川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一件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本案是我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第一案,快立快审当庭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被告陕西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宜川县某酒店的装修项目。2021年6月,被告陕西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将筑墙及抹灰工程承包给被告邵某,并与邵某签订了《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宜川中学某酒店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受雇于被告邵某在其工地从事上砖工作,工资合计6615元。被告邵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工资,尚欠3615元工资迄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邵某索要工资,邵某让原告找陕西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索要,原告找戴某,戴某又让找被告邵某,二人相互推诿,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薛某和陕西省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后向宜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案件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我院速立快审,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宜川法院审理的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得以化解。

     下一步,宜川法院将与宜川检察院加强联动,继续推进新民诉法的适用,不断释放司法效能,延伸司法服务,维护好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哪些人、对哪类案件进行起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以保护弱势群体和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并适当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如讨薪的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经济困难的其他人员都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体;而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主要集中于追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金;返还预收消费款;以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等。

 


 
责任编辑:贺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