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宜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军、张某路等6人涉恶案件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军为获取高额利息先后在宜川县盛园小区旁、德林酒店附近租赁临街门面,以“双龙寄卖行”、“宜川特产馆”为幌子,自筹资金200余万元,从朋友吴某东处借款580万元,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放贷人数众多,放贷金额高达800余万元。在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欠款的过程中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路等6人多次采用殴打、跟身、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高利贷,使其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借款人、担保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经营秩序,逐渐形成了恶势力,严重扰乱了宜川县的社会秩序,在全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军为谋取不法利益,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路、张某军等5人从事高利放贷;各被告人在催收高额利息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滋扰、跟随、纠缠,情节恶劣,六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军指示被告人张某路、张某军在催收欠款的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