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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起纠纷 一时冲动悔晚矣
  发布时间:2015-10-15 14:42:43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人们长期处在压力较大的环境中,大部分人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出现了众多的“路怒症”及“饭怒症”。本来吃饭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然而就因几句口角,大打出手,这种行为损人不利己。5月18日上午,宜川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吃饭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向原告兰涛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11.2元。

  2014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原告兰涛正在宜川县城发联超市门口吃羊蹄时与酒后前来吃羊蹄的被告周明明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周明明端起羊蹄汤盆浇在原告兰涛头上及身上。造成原告兰涛大面积烧伤,由于伤情严重,原告随即报警并到宜川县人民医院门诊部作紧急处理后,因县医院治疗条件有限,建议转往延安治疗。原告即转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8天,原告之伤经诊断为3%颜面部、颈部及右前臂II度烧伤。现在家用药休养。案件发生后,被告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赔偿相关费用,但是对于费用等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进而被告出手将羊蹄汤浇在原告头上及身上,致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和人身权,已经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亦表示认可,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