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00057号(2013年12月12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张改贤,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301982042642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吉县壶口镇存心村村民,住该村。2012年10月16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9日因疾病被取保候审。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张改贤与丈夫在西安西京医院摆水果摊时无意中在小广告中看到,用假的住院手续能到户口地报销合疗费,张改贤利用其婆婆张改花的身份证信息以800元的价格联系小广告制作了一份张改花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的假住院手续,假住院费总计五万三千多元,2012年8月29日将假手续交与宜川县合疗办,准备骗取合疗费,合疗办工作人员在审查报销手续时发现手续为假手续,2012年10月15日张改贤再次来领合疗款时被当场抓获。依据张改贤提供的假材料可以领21102元合疗报销款。认为被告人张改贤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改贤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改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裁判理由】
宜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改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合疗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改贤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注释】
一、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张改贤侵犯的客体合疗费属于国家的财物,符合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张改贤通过他人伪造的假住院手续,虚构事实而骗领合疗费,使办理合疗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的认识,虽后被识破其手续为虚假手续,但此仅是属于犯罪过程中未遂的状态,不影响犯罪的过程。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张改贤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张改贤通过小广告,使用假的合疗手续,为非法占有合疗费,符合主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张改贤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及认罪态度,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不会造成危险性,本案判处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