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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12-31 15:20:1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执行案件实行承办执行员负责制,接待当事人和外出办案应严格执行两人以上办案的制度;

  (二)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三)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执行局局长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重大事项包括:

  1.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

  2.处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4、裁定终结执行;

  5、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含拘传、拘留、罚款、搜查等);

  6.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恢复执行由综合处审核后,交执行局局长审批。

  第二条  案件的分工

  (一)行政庭负责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其余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院长或主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二)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后交执行局综合处进行分配,任何人不准从立案庭直接领取案件。需恢复执行的案件,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执行局综合处登记方可办理。未立案、未登记的案件,不准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原案件承办人应在法律文书附本上注明该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否足额缴纳诉讼费,是否在案件审理期间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四)除案件审理中的先予执行及诉讼保全措施外,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采取执行措施,不得办理执行案件。

  第三条 案件的执行

  (一)执行人员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应书面告知被执行人;

  (二)跨省执行案件时,除因情况紧急确需使用填写式的空白裁定书(需请求执行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以外,一律不得使用空白裁定书。对涉及查封、扣押财产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裁定书,由执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财产权证(照)转移的裁定由执行局局长审批。案件执行过程中下达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留存根附卷;

  (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未含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承办人起草报告后交执行局局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1、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

  2、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腾出土地的;

  3、执行案件六个月内不能结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四)采取执行措施下达的裁定书应送达给被执行人;

  (五)程序性的公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六)到期债权通知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下达裁定的由局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

  (七)对需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由执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办理;

  (八)需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在异地执行,因情况紧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报告局长、主管院长,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因情况特别紧急,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又无法联系时,执行员在依法紧急处理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省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应当委托执行。在省内但不属本辖区(不含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少数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情形是指: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的责任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裁定变更或追回辖区以外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十一)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在受理异议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二)发还案件款标的额在十万元以内的,由承办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核发。标的额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由执行局局长审查核发。标的额超过三十万元的,由执行局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核发。

  第四条 执行结案

  (一)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承办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执结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执行局局长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三个月结案;

  (二)执行结案由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中止执行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执行局局长批准。终结执行由执行局局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执行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交所在部门内勤处装订归档,归档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案件执结后需调阅该案卷的,按档案管理规定履行相应手续。需调阅审理案卷的照此办理。

  第五条 执行收费办法

  (一)执行费包括执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即可办理立案手续,申请人不预交执行案件受理费;

  (三)按实际执行标的额或案件实际执行的情况计收执行费;

  (四)申请人不愿按实际执行额计算执行费用的,执行案件受理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执行局通知财务室,从首期到位的实际执行款中一并扣收。

  第六条 附 则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外的其他执行案件的办理办程。
责任编辑: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